商標使用中判斷商標知名度的證據形成時間如何來定?
該案中,洋河酒廠欲使案件受理并獲得支持,須證明引證商標“藍色經典”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即2007年11月6日前達到馳名程度且藍色夢香公司存在惡意注冊行為。雖然引證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批復出具時間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但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并非判斷引證商標在該案中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唯一依據,在案其他證據材料也可以綜合佐證引證商標在先達到馳名程度,以認定馳名商標申請時間至少前3年的商標知曉程度、使用及宣傳持續時間等依據為考量因素,該案中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已達到馳名的程度,可以作為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知名度的判斷依據。
依照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個案保護”原則,馳名商標非“一認保終身”,個案中仍需提交具體材料對請求保護商標構成馳名予以證明。當然,作為馳名商標保護的記錄因其所考慮的商標實際使用、宣傳及知名度情況為至少前3年的標準,即使認定馳名商標文件出具時間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但以上述考量因素的客觀情形,仍可在一定程度上證明引證商標達到馳名程度。
引證商標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時間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還能作為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知名度的判斷依據嗎?近日,針對第6362716號“藍色夢香”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展開的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的判決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這一問題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該案引證商標即第3612960號“藍色經典”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時間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但馳名商標認定通常要考慮前3年的商標使用情況,故該證據可以作為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知名度的判斷依據。
據了解,該案訴爭商標由宿遷市宿城區洋河鎮精釀酒業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6日提交注冊申請,2010年2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燒酒、黃酒、酒(飲料)等第33類商品上。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宿遷市宿城區洋河鎮精釀酒業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21日注冊成立,曾歷經多次企業名稱變更,2016年5月27日更名為江蘇藍色夢香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色夢香公司)。隨著企業名稱的變更,訴爭商標的注冊人名義也進行了相應變更,目前為藍色夢香公司。
2015年8月6日,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洋河酒廠)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已達到馳名程度,訴爭商標構成對洋河酒廠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藍色夢香公司申請注冊訴爭商標存在惡意,破壞了引證商標與洋河酒廠白酒商品之間的聯系,從而減弱引證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征,致使洋河酒廠利益受到損害。
據了解,引證商標由洋河酒廠于2003年7月1日提出注冊申請,2005年3月28日被核準注冊使用在黃酒、酒(飲料)等第33類商品上。2007年8月24日,中國食品工業協會出具《關于推薦“藍色經典”商標申報馳名商標的函》;2008年3月5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出具《關于認定“藍色經典”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
2016年5月16日,原商評委作出裁定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易減弱引證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顯著特征,不應該利用洋河酒廠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從而誤導公眾,致使洋河酒廠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據此,原商評委作出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
藍色夢香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駁回,繼而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指出,雖然引證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時間晚于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日,但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為該案中判斷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考量因素之一,且馳名商標認定通常要考慮前3年的商標使用情況,故原商標局出具的《關于認定“藍色經典”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可以作為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知名度的判斷依據。綜合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酒(飲料)等商品上已經達到馳名程度。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訴爭商標構成對洋河酒廠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藍色夢香公司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引證商標相近似的商標,構成惡意注冊,客觀上利用了洋河酒廠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損害了洋河酒廠公司的利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藍色夢香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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