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配著作權繼承中的共有權利?
著作權法對因創作而形成的共有關系作出了規定,調整著作權繼受過程中形成的共有關系主要依據是民法典關于共有的一般規定,但還需要進一步完善規定。本文作者認為,未來著作權法及有關規定應針對作品的特性對繼受過程中的共有作出專門調整。
現行著作權法及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都只針對合作作者之間因創作而形成的共有關系作出規定,通過繼承、轉讓等方式繼受獲得著作權而形成的共有只能通過類推民法典物權編關于物之共有的一般規則來調整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但作品畢竟不同于物,在使用和保護上存在著特殊之處,未來著作權法及有關規定應當針對作品的特性對繼受取得的著作權共有關系作出專門調整。
創作共有不同于繼承共有
2011年審結的齊白石著作權案備受業界關注。在該案中,江蘇文藝出版社在僅取得齊白石兩位繼承人許可的情況下,將齊白石的作品匯編成《煮畫多年》一書出版發行,因此被齊白石其余9位繼承人訴至法院。法院在對繼承人之間的權利行使規則進行認定時,依據的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關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之間作品利用的相關規定。然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是關于作者之間的權利行使規則,該案中法院裁判依據的確有進一步探討的余地。筆者認為,應為因繼承而形成的著作權共有關系探求更為合適的實體法依據。
著作權法對因創作形成的共有關系進行了規定。2010年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對合作作品的歸屬原則進行了規定,即“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第二款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權利行使規則進行了明確,即“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對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作者之間如何行使權利的問題,則是通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予以解決,該條例第九條規定了“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該條被吸收進2020年修訂通過的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同時將“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限定修改為所有的“合作作品”,修訂后的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內容與原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保持一致。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在吸收原物權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利用第二百九十七條至三百一十條對一般的財產共有作出了規定。
無論是現行著作權法還是將于今年生效的新修訂的著作權法,都只規定了合作作者之間的共有關系,但缺少關于著作權繼受取得中共有的規定。法院在該案中適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對繼承人之間的關系進行確定,存在以下問題:第一,涉案作品并不是由數名作者合作創作的作品,而是由齊白石獨自創作的作品;第二,該案中《煮畫多年》也不是不可分割的作品,而是由多篇可以分割與獨立的作品組成;第三,該案也不是由創作作品的作者之間就著作權行使產生的糾紛,而是繼承人對繼承取得的著作財產權對外授權效存在爭議而提起的訴訟。因此,法院類推適用該條例第九條來解決繼承中形成的共有關系有待商榷。
通過合作創作形成的共有與繼承中形成的共有不同。合作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而繼承中的共有僅僅是針對著作財產權。因此,就繼承來說,著作權財產權的繼承與其他財產權利的繼承并無本質不同。民法典在第一百二十三條確定了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在第一百二十四條對繼承權進行了規定,通過繼承形成的共有,應當依據一般的財產共有規則和制度來認定。
繼承共有規范的類推適用
如果繼承人不止一位,就可能發生著作權繼承中的共有。著作權發生繼承后,除發表權外的著作人身權由繼承人進行保護,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就侵犯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請求保護。在著作財產權的繼承方面,類推適用民法典物權編關于共有的一般規定相較于適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更為合理。因此,著作權繼承中共有人之間的權利行使規則的實體法依據應當是民法典關于共有的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之間屬于共同共有關系,此時各繼承人不分份額地對被繼承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對財產的使用要經過協商一致后進行。繼承開始后,財產的歸屬或權利份額由繼承人通過協商或者法律規定確定。最終繼承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狀態可能表現如下:一是在被繼承的是數個獨立作品的情況下,形成分別所有或者共有的歸屬狀態;二是在被繼承的是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的情況下,在繼承人之間形成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關系。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規定了共有人的權利行使規則,即除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外,對動產或不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和用途以及處分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在著作權共有關系中類推適用民法典物權編共有的規定時,如何理解其中的“處分”呢?筆者認為,對物的處分包括法律上的處分與事實上的處分,處分的后果便是物不再完整、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轉移或權能受損。如此理解,著作權中的處分應當是對權利歸屬與權能的完滿性產生影響的行為。那么,轉讓著作權、進行獨占或者排他許可、設立質權等行為都具有與處分相當的效果。按份共有人對作品進行該種使用時,需要經過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在共同共有中,則需要全體共有人同意。
完善著作權共有規定的建議
民法典中關于一般共有的規定針對的是動產或不動產,在準用方面,也明確了僅可在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上適用。嚴格來說,繼承乃至于著作權繼受中形成的共有類推適用民法典關于共有的規定也存在一定的障礙。而且由于作品不同于物,共有中的利用規則也應當進行特殊的設計。物在同一時間只能由特定主體占有和使用,如果共有人無法對物的使用達成一致,那么僅憑少數主體的意志對物的使用作出決定是不合理的。作品的使用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一是作品是無形的,可以同時為多個主體所使用;二是作品承載公共文化功能,促進作品的傳播和使用是著作權制度的重要目標。
因此,在著作權繼受共有中,即使各共有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至少也可以賦予共有人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許可的方式授權他人使用的權利。在該案中,法院最終選擇適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關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規定作為糾紛解決的依據也許是基于結果正義的考慮,但有過度解釋法律之嫌。類推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也屬無奈之舉,未來還應在明確具體行使方式的同時,針對協商不成的情形,應當賦予共有人使用或以普通許可等方式允許他人使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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