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龜子”商標為何被無效?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該條款是解決商標權與其他權利沖突的條款。商標權為何可能會與其他權利產生沖突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第一,商標標識與其他權利客體可能由相同或者近似的符號組成。商標標識是由文字、圖形及其組合、聲音、顏色等符號組成的,而這些符號同時可能是其他權利客體的組成部分。例如:作品同樣是由文字、圖形等組成的,姓名同樣是文字組成的,公司名稱亦由文字組成的等等。所以,商標標識中的符號與其他權利客體的符號可能會相同或者近似,這是權利沖突的基礎。
第二,符號的指代功能。當我們用某個文字作為姓名的時候,提起這個文字,就指代某一個具體的人。當我們把某個文字或者圖形作為商標的時候,我們提起這個文字或者看到這個圖形,就知道指代某一個商標。當相同的文字,既是某個自然人的姓名,同時也是某個商標標識的時候,它就同時指向了人和商標——這可能產生混淆或者聯想。
第三,符號的價值傳導功能。符號可以把已經形成的某些價值,通過運用相同的符號,傳導到不同的領域。這也是選擇商標的時候,為何人們會選擇一些美麗的、大氣的、有歷史典故的商標的原因。例如,電影《非誠勿擾》放映后,廣受好評,票房很高,就有人把“非誠勿擾”注冊為婚介服務的商標,這就是利用了“非誠勿擾”這幾個字既有的商業價值,這也是為什么很多人注冊商標的時候想方設法“傍名牌”的原因之一。通過“傍名牌”,可以把名牌的價值傳導一部分到自己的商標上來,讓消費者誤以為兩個品牌之間存在某種聯系,因為信任之前的“名牌”而信任新注冊的商標。
符號的價值傳導功能的實現需要一個前提條件:兩個權利客體組成部分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其“相關公眾”發生重疊,以及有相當數量的“相關公眾”對這兩個權利客體都有一定認識,這是發生混淆的前提條件。例如,某著名法學教授的名字叫“ABC”,如果某公司把“ABC”在法律服務的類別上注冊了商標,那么可能會有該領域相關人員認為該法學教授與該公司存在某些關系,或者該公司注冊這個商標得到了該法學教授的授權。但是,如果某公司把“ABC”商標注冊在了電腦這個商品類別上,相關領域的人并不認識該法學教授,自然也不會產生混淆和聯想。所以,從姓名權與商標權的沖突來看,一般名人才會發生姓名權與商標權的沖突問題,如果沒有名氣,自然沒有相關公眾的混淆問題;而且,在哪個領域有名氣、名氣大小和是否與特定的商標之間發生權利沖突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就該案而言,“金龜子”是劉純燕的藝名,藝名也是姓名權保護的范圍。所以,如果把藝名注冊為商標,也可能屬于侵犯他人姓名權。劉純燕多年來一直主持少兒節目,李某把“金龜子”注冊為教育培訓類的商標,而需要教育培訓服務的很多是青少年,再加上年齡的原因,這些孩子的家長小時候很多都看過《大風車》等電視節目,對“金龜子”很熟悉,這就產生了“相關公眾”的重疊,這部分相關公眾可能會發生混淆或者聯想,以為劉純燕與“金龜子”商標有關系。所以,法院認定李某注冊“金龜子”商標侵犯了劉純燕的姓名權是合理的。
綜上,在判斷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時候,在兩方符號相同或者近似的前提下,需要首先判斷兩方權利的“相關公眾”是否存在重疊,以及使用是否會產生混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就構成了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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